虚假招投标是指采购人采用边招标、边实施或者先实施、后招标的方式,在招标结果未确定前,将项目或者项目中的某些工作提前交由供应商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参与投标的其他供应商显失公平,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法定程序,属于规避政府采购、虚假招标的违法行为。
虚假招投标的情形包括:
内定标外陪标:
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拟投标企业私下接触,选定中标企业,然后组织邀请招标,内定的企业再串通其他企业陪标。
制定招标文件时暗中偏袒:
招标人故意设立一些难以跨越的门槛,或通过其他方式使招标条件有利于某一投标人,从而挤走其他企业。
在评标环节暗做手脚:
招标人通过暗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委,使评标打分有倾向性,让内定的投标人中标。
先上车后补票:
工程甲方和乙方已经就某个项目签订合同或乙方已进场施工,而并没有通过招标流程,为了取得开工许可证而组织的假招标。
虚假招投标的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包括责令改正和罚款等。
建议: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参与招投标的企业应提高法律意识,诚信投标,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虚假招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