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代理,是指 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事后对该行为表示同意或接受。被代理人的这种同意或接受即为追认。追认的法律后果是,代理人的行为由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成立时起即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
追认代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被代理人明确作出追认:
被代理人必须明确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
代理人必须已经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追认具有溯及力:
一旦被代理人追认,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有效。
追认代理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
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对该行为表示同意或接受,这是最常见的追认方式。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如果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通过追认,被代理人可以补足代理权,使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有权代理,从而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