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工人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上班前在仓库整理货物准备当天工作时受伤,或者下班后在办公室整理当天业务资料时受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如,保安在制止不法分子进入公司时被打伤。
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尘肺病等。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例如,员工在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失踪。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例如,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处理未列举到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例如,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例如,员工在参与抢险救灾活动中受伤。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例如,退役军人因战或因公致残后旧伤复发。
这些规定确保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和职业病得到相应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