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范围主要是指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 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包括犯罪所得的现金、物品、股票、债券等及其产生的收益。
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例如用于犯罪的武器、毒品、赃款赃物等。
相关文件:
包括与案件有关的信件、邮件、合同、账本等。
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例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等。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和文件不得查封和扣押,以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查封和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查封的财物和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以上信息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得出,确保了查封范围的合法性和明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