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地的房管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而言,物业公司可能由以下部门管理:
房管局:
在一些城市,物业管理处可能设在城市管理局,负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最新的行政架构,房管局和建设局可能已经合并为住建局,其行政性质一样,仍然负责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服务质量监督等。
物价局:
物业服务收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综合执法局(城管):
有些部门如综合执法局也可能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务。
建议您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行政架构和投诉渠道,向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