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取消收容教育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法律依据不足:
收容教育制度抵触《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违反法治精神:
收容教育制度的调查、决定、执行均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未经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式的法律审理,长时间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明显违反法律精神和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
实施效果不佳:
收容教育的矫正目标在实践中几乎完全失败,人何时能够矫正成功,很难有客观标准,只能凭借矫正者的主观臆断。
滋生腐败和不公:
收容教育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各种争议,容易诱发权力的堕落与腐败,且执行标准不一,容易造成执法随意和选择性执法。
与时代发展和社会现实不符: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收容制度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代替,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现实,有利于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综上所述,国家取消收容教育是因为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且与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精神相悖,不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