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案件的逮捕时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般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重大嫌疑分子: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审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综合上述规定,团伙案件的逮捕时间最长可达37天,具体流程如下: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延长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至30日。
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
因此,团伙案件的逮捕时间通常在 3天至37天之间,具体时长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