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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27 09:46:00    

为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鼓励海南产业发展,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认定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涉及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以下简称海南自产货物)的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海南自产货物,是指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加工并被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使用、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海南自产货物企业),纳入《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企业(货物)名录》(以下简称《企业(货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动态调整。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企业(货物)名录》内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在测算加工增值比例时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海南自产货物价格,纳入增值成分。


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视为海南自产货物:(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种植、培育、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出生并且饲养或引种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饲养的活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狩猎、诱捕、捕捞、收集或捕获所得的生物;(四)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水域滩涂水产养殖和繁育获得的货物;(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微生物及其产品;(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五)项以外的矿物或其他天然生成物质;(七)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使用第(一)项至第(六)项所述的货物或其衍生物生产、加工获得的货物。


申请企业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平台(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申请,进入相关功能模块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已纳入《企业(货物)名录》的企业,需新增海南自产货物种类时,应重新申请。


《认定办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发布后,开展测试等施行准备相关工作,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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