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4月11日消息,四川省科技厅日前发布《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备案培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计划在科技企业中加快培育一批种子独角兽企业。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企业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年限不超过5年。其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战略发展方向,属于电子信息、航空航天、先进装备、生物制造、清洁能源及先进材料等产业领域,或第六代移动通信技术(6G)、量子科技、元宇宙、前沿半导体、生命科学、类脑智能、深空深地、未来交通、先进核能等未来产业新赛道,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新型显示、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新型储能、增材制造、激光技术、微波技术等高成长新兴领域新赛道。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种子独角兽企业纳入“天府科创贷”专项担保计划。鼓励各类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将其作为主要投资标的,长期支持陪伴成长壮大。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契合种子独角兽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其提供高效便捷的上市服务,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
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备案培育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在科技企业中加快培育一批种子独角兽企业,激发经济新动能,塑造发展新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备案种子独角兽企业及后续培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三条 企业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符合国家和我省战略发展方向,属于电子信息、航空航天、先进装备、生物制造、清洁能源及先进材料等产业领域,或第六代移动通信技术(6G)、量子科技、元宇宙、前沿半导体、生命科学、类脑智能、深空深地、未来交通、先进核能等未来产业新赛道,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新型显示、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新型储能、增材制造、激光技术、微波技术等高成长新兴领域新赛道。
第五条 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创新特征,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第六条 企业在细分市场具有领先地位,市场份额持续扩大,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七条 企业成立年限不超过5年;成立3年之内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3亿美元,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2000万美元;或成立3—5年最近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超过(含)5亿美元,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1亿美元。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企业自愿填写《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备案培育申报表》,并附相关申报材料,企业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州)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至科技厅。
第十条 科技厅组织技术专家、投融资专家、财务专家,重点围绕企业的创新能力、商业模式、市场前景、成长潜力等方面,对市(州)推荐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 科技厅根据专家意见,综合确定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建议名单,按程序送审后,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科技厅正式发文备案为四川省种子独角兽企业,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加大对备案种子独角兽企业培育力度,从科技攻关、场景开放、金融扶持、产品研发、人才引培、政策指导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一)积极支持种子独角兽企业牵头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优先支持其牵头承担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产业链重点项目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其牵头建设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研发平台等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平台;
(二)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挖掘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应用场景,建立省市应用场景储备库,定期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需求清单,优先向种子独角兽企业开放;鼓励其争创国家各类应用场景工程;
(三)将种子独角兽企业纳入“天府科创贷”专项担保计划。鼓励各类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将其作为主要投资标的,长期支持陪伴成长壮大。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契合种子独角兽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其提供高效便捷的上市服务,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
(四)支持种子独角兽企业研发的相关产品,优先享受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等政策。对研制成功并产业化效果显著的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加大支持力度;
(五)加大对种子独角兽企业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引进支持力度,有关市(州)在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政策优惠。鼓励申报“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等各类人才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六)为种子独角兽企业提供全面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其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指导其充分用好各项政策,并及时协调解决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种子独角兽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种子独角兽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地所在市(州)科技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业绩、创新成果、融资情况、团队建设等。
第十四条 市(州)科技部门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至科技厅。科技厅根据企业年度报告和审核结果,对种子独角兽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种子独角兽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市(州)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种子独角兽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厅撤销其种子独角兽企业资格,并收回备案证书: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四)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符合种子独角兽企业条件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
(六)被撤销种子独角兽企业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独角兽企业备案培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X年X月X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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