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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出手,治理过度医疗还需多方协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00:06:00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湖北省黄石市检察院办理的某医院过度医疗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引发广泛关注,这也是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国首例过度医疗民事公益诉讼案。

平心而论,这份判决书的分量并不轻。从个案来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惩罚了存在过度医疗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为患者及其家庭出了一口恶气,也为他们挽回了一些经济损失;从更广范围来说,通过这起公益诉讼,也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存在过度医疗违法行为的同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了医疗行为、归正了医疗秩序,有利于医患之间正常生态的构建,而这也是此案被最高检和中消协挑选出来作为典型案例公之于众的主要原因所在。

不过,细看判决的具体内容,有些话还如鲠在喉。根据黄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涉案医院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3万余元。单从数字上看,赔偿53万元也算不少了,但对比医院的违规获利,恐怕还不大“匹配”。诚然,根据黄石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技术专家咨询意见书》,涉及的医疗费用仅为17万余元,问题是,这还仅抽取了125份样本病例,就发现有如此大的问题数额,考虑到涉案医院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年均诊疗手术患者1500余人的体量,涉及过度医疗的费用应当远大于惩罚性赔偿金。面对只是“九牛一毛”的惩罚,涉案医院又有多大触动?

不仅如此。根据行政处罚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由此确定了一个基本的法治原则,就是“过罚相一致”。从报道情况看,涉案医院并非首犯、偶犯,“自2020年以来,每年都因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这些违法行为与过度医疗行为如出一辙,都是变着法从患者口袋里掏钱,都是侵占消费者权益,以其性质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仅需支付53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让人难免感觉处罚有偏轻之嫌。

其实,从现行法律上讲,当地检法机关也算“超提纲”发挥了。毕竟,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一般情况下的违法行为,诸如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顶多也就能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道也提到了,此前涉案医院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但根据医疗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每次只是被处罚数万元”。当地卫生健康委商请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惩戒、遏制过度医疗等医疗乱象,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只是,既然通过司法渠道、公益诉讼“隔山打牛”,就不能“隔靴搔痒”,搞不痛不痒的所谓“治疗”,既然已经从小样本中发现了大问题,何不扩大检查量,一查到底,看看这么多年来,涉案医院还存在多少过度医疗违法行为,又给就诊患者造成了多大损失,从而更加精准、合理地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从更长远考虑,还需要从法规制度层面“釜底抽薪”,解决行政处罚力度不够、震慑不足的问题,以更刚性的手段遏制过度医疗。 □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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