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同日报
原标题:市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引题)
维护女职工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主题)
大同日报讯(记者 董芳)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女职工的良好氛围,近日,市总工会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且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认真落实《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积极组织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就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薪酬待遇、生育保护、民主参与、教育培训,及职业发展、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内容纳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依法加强女职工“五期”保护,落实相应的福利待遇,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要关心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此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建立完善的投诉和处理机制;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