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民行为触犯了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制造噪音等行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属于侵犯相邻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可给予警告或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以上法律依据提供了对扰民行为的法律约束和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