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您的位置: 首页 > 常识 >

哪些补助不扣个税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34:25    

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089号)第二条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因此不征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二)款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因此不征税。

误餐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089号)第二条的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因此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补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供暖费补贴:

此补贴通常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因此可能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具体需参照当地规定。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此类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用车、通讯补贴: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离职补偿金:

根据《财政部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建议您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确认相关补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