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也称为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则需向居间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起到中间媒介的作用。
合同标的: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提供订约的劳务,而不是法律行为本身。
居间人角色:
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作为中间媒介人。
有偿性:
居间合同是有偿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了委托人与第三方的有效合同成立后,才能请求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居间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至第九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居间合同在现代商业活动中非常常见,尤其在房地产、股票交易、保险、婚姻介绍等领域中,居间人通过提供专业的信息和服务,帮助委托人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从而促成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