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归属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批准机关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批准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批准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8条。
实施机关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5条。
总结: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
建议:
涉及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拆迁时,应联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应联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