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强制性:
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行政相对方必须遵守和服从。
不可处分性:
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法定性:
行政职权及其行使必须通过法律途径确定,任何未经法律授权的行为都不能视为有效的行政职权。
公益性: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旨在谋求和保护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而非行政主体自身的利益。
专属性:
行政职权在主体上具有专属性,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也只能代行行政职权。
国家意志性:
行政职权的内容和性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
单方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参与,具有直接支配性。
优益性:
为了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优先权和受益权,这些权利合称行政优益权。
支配性:
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具有可支配性,即使违法或不当,在没有被有权机关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职权的主要特征包括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法定性、公益性、专属性、国家意志性、单方性、优益性、支配性。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职权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