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是指 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做成的遗嘱来确定,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
遗嘱继承有以下几个特点:
遗嘱的有效要件:
包括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必具有一致性。
适用条件:
被继承人必须在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且遗嘱中明确指定了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继承人范围:
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遗嘱的形式:
根据《继承法》,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
如果存在多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继承的优先性: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未处分或无效的部分涉及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同时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确认,是一种重要的遗产继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