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是指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为目的的一种票据附属行为。在票据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进行保证行为的当事人,被保证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保证的目的是提升票据的信用度,促进票据的流通。
具体来说,票据保证有以下几个特点:
从属性:
票据保证是一种从属性票据行为,它依附于主票据权利而存在。当主票据权利消灭时,票据保证也随之消灭。
独立性:
尽管票据保证具有从属性,但保证本身是一种独立的票据行为,可以单独存在并发生法律效力。
连带性: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债务,持票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索。
形式要求:
票据保证必须在票据或粘单上进行,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范围:
票据保证的范围可以包括承兑人的付款债务、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等的被追索债务。
票据保证在《票据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通过票据保证,可以增强票据的信用,使得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更加顺利。然而,由于票据保证可能暴露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因此一般票据债务人并不倾向于进行票据保证,而是选择其他方式来增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