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异议是指在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其目的是变更或撤销违法执行行为,纠正执行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
提出书面异议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提交的书面材料通常包括:
1. 载明具体异议请求和事实理由的申请书;
2.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3. 载明执行行为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4. 异议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执行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将裁定撤销或改正相关执行行为;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