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 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旨在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亲情需求,同时也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亲情权益。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的行使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具体而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
探望方式:
可以是定期的见面、共同进餐、短期共同生活等,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时间:
探望的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若探望权行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综上所述,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的重要法定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并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