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信用卡诈骗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
主体: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立案标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定义: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后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建议
在处理信用卡犯罪时,应明确区分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以便准确适用法律。同时,应加强对信用卡管理法规的学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防范信用卡诈骗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