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队拥有以下权利:
立案权:
刑警队有权决定何时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并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
调查询问权:
刑警队有权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以收集证据和了解案件情况。
刑事鉴定申请权与刑事鉴定权:
刑警队可以申请并进行刑事鉴定,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证据的有效性。
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
刑警队有权依法采取逮捕、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以控制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权:
刑警队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取案件相关信息。
现场勘验、检查权:
刑警队有权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查,以收集物证和痕迹。
执行搜查权:
刑警队有权依法搜查相关场所和人员,以寻找证据。
执行扣押物品权:
刑警队有权依法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证据。
执行通缉权:
刑警队有权发布通缉令,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组织辨认权:
刑警队有权组织辨认活动,如嫌疑人辨认、物证辨认等。
执行技术侦察权:
刑警队有权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侦察,如秘密监控、秘密搜索等。
决定移交案件权:
刑警队有权决定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
中止侦查活动建议权:
刑警队有权建议中止侦查活动,如发现案件无法继续侦查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
撤销案件建议权:
刑警队有权建议撤销案件,如案件证据不足或存在其他合法理由。
合法使用警械、武器权:
刑警队有权在必要时合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以维护自身安全和执行任务。
侦查实验权:
刑警队有权进行侦查实验,以验证和确定案件事实。
传唤和盘问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刑警队有权传唤和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但必须在法定时间内进行。
指导、协调权:
上级刑侦部门对下级刑侦部门在业务工作上负有指挥、指导、协调的职责。
这些权利使得刑警队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打击刑事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