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的计算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营养费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 = 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营养费赔偿标准
营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至60%的比例计算。
如果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则一般不赔偿营养费。
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特殊情况
如果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或者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营养费的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应提高。
营养费的给付标准还可以参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不同省市有不同的标准,部分法院支持的营养费标准为100元/天。
建议
在实际案件中,营养费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需要以及医疗机构的意见。如果受害人伤情严重或需要特别营养支持,建议参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高比例进行计算,并提供医疗机构的详细建议和支持文件,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