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强制保险制度的原因主要在于 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基本的保障。具体原因包括:
提高赔偿覆盖率: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重责任险)的投保率较低,导致许多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强制保险制度可以显著提高责任保险的覆盖率,确保更多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
及时基本保障:
强制保险旨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避免因责任人支付能力有限而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适当赔偿,减少经济纠纷。
防止肇事逃逸:
在没有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一些肇事司机可能因为缺乏保险而选择逃逸,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强制保险制度通过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减少肇事逃逸的可能性。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强制保险制度通过确保每辆机动车都有基本的保险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减轻个人负担:
强制保险可以减轻肇事方的经济压力,使其在发生事故时不必承担过重的经济赔偿责任,从而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益。
综上所述,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是为了通过国家法律手段,确保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责任保险,从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减少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