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在 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并在该动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体而言,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优先受偿:
债权人有权在留置动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与原始债权具有牵连性。留置权的实现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如折价、拍卖或变卖留置物,债权人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的行使应遵循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且留置权人不能随意使用、出租或抵押留置物。
总之,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