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护 :指国家、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学校保护:
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保障其受教育权。
司法保护:
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包括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打击和制裁。
家庭保护: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
此外,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还有一些特殊保护措施:
女职工特殊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注意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避免过重的体力劳动和不良的工作体位。
改善劳动条件,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健康保护。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确保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