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顺延的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日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的。
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验收隐蔽工程、参加试车。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正常施工的。
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
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
发包人变更计划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
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变更设计。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