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通常指的是那些在其运营过程中向大气或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是属于排污范围的一些单位类型:
工业企业:
排放工业废气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
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医疗机构: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
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运营单位。
特定行业:
如焦化、冶炼、采选、铸造、水泥、建材、陶瓷、化工等重污染行业。
其他行业: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通用工序:
如锅炉(通用工序)、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
其他单位:
如汽车制造、电池制造、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食品制造(除乳制品外)、酒饮料、制鞋、无机化学、聚氯乙烯、电子、废弃资源加工、环境治理业、电镀(通用工序)等行业的单位。
请注意,这些信息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而有所调整。如果您需要最新的详细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或查阅最新的官方公告